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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置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

发布时间: 2024-08-16 13:55:44 | 作者: 情感咨询|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逐渐出现,而随着打假获益的逐渐增多,牟利性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数量慢慢的变多,食品领域也成为其关注的焦点,给食品生产经营者带来很多困扰。

  我们应怎么样看待职业打假人,基层监管人员应怎么样处理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以及基层监管人员,为依法处置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出谋划策。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的人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相应的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上述立法的本意是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主观恶意的生产经营者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处罚。但是,由于索赔数额比较高,一些职业打假人利用法律条款的规定,知假买假,甚至制假买假,以此牟利。怎么样应对日益增多的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可以让我们思考。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办公室主任路磊和记者说,职业打假人们之所以进行打假,与索赔收益增多有很大关系,这直接引发了职业索赔投诉举报数量及复议诉讼数量明显上升。目前,对于食品领域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与行为性质,现有认识也还存在争议。

  广州大学法学院食品安全法研究学者肖平辉表示,最高法制定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这是第一次默认了食品药品领域“职业打假人”消费者合法身份。而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际上引入“民事赔偿优先、首负责任制以及惩罚性赔偿”三大机制“无心插柳”地为职业打假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尤其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形成了1000元保底及10倍价款或3倍损失赔偿的惩罚性制度设计,使得食品领域的打假变得更有利可图。

  “其实,10倍赔偿在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就已经建立,并且将赔偿与食品安全标准做关联,这也使得职业打假人找到一个客观化标准,也就是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开始成为职业打假的工具。”肖平辉分析道。

  路磊指出,近年来,职业打假人进行投诉举报集中在商场、超市等规模较大的场所,索赔指向以食品和别的产品标识最为突出。同时,职业打假者越来越关注网络购物等新业态,其中也涉及媒体广告等问题。

  江苏省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法规处陈伟表示,职业打假行为一般以实名投诉举报为主,打假人通过书面邮寄挂号信形式提出自己的诉求,诉求中明确要求调解索赔、查处奖励、政府信息公开等。“打假人对所诉商品较为了解,娴熟掌握与该商品相关的法律知识、食品安全知识、标准知识,熟悉行政程序,甚至呈现出专业化、集团化、专家化的特点。”

  肖平辉指出,总体上与食品药品相关的打假大多分布在在传统中药材、食品领域,食品药品其他类目则门槛高、专业化程度高,一般人较难进入。就食品而言,打假可大体分为形式性打假和实质性打假。前者诸如标签瑕疵、违法广告、价格等不直接涉及食品安全的打假;后者则涉及食品安全等可能引发消费者重大生命安全财产损失等问题。形式性打假可识别性高,外化表现好,所以一直是职业打假“扎堆”的领域。

  “我们应该更为客观地看待食药领域职业打假人的社会影响。”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孙娟娟指出,职业打假人作为一支专业的力量,咱们不可以否认其在发现违法问题进而弥补有限执法力量,以及个体消费者维权困难而无法制衡生产经营者方面,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不难发现和解决实质性食品安全问题的“良性”打假。然而,相对于“良性打假”,制假打假、狙击无害的标签瑕疵等投诉举报也导致了行政资源、司法资源的浪费等问题。

  “食品职业打假现在已确定进入深水区,出现一些较新的发展的新趋势。”肖平辉表示,比如酒水领域扩展到商标侵权打假;对同一食品进行360度无死角(价格、标签、产品质量安全、营养、商标等方面)的综合性打假。“这些新现象一方面对生产者经营者提出更高的合规要求,促进了合法经营;但另一方面职业打假的职业性纠缠、吹毛求疵的打假方式也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干扰了企业的正常运营,牵扯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应付这些‘职业纠缠性打假’。”

  据介绍,牟利性职业打假行为通常夹带过期食品进行现场举报、购买同类商品场外调包、举证包装标注问题要求赔偿、网上策划宣传引起舆论关注等。

  作为基层一线执法人员,陈伟梳理出监管人员应对职业打假人的思路:首先,要变被动为主动,改变“怕、推、等、耗”的观念,对合理诉求依法保障,对无理主张坚决回绝;其次,要严格程序,依法处置,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授权、法定程序、法制要求办事,严格执行关于申诉受理的时限规定;同时,要对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信访等不同性质的案件进行分类处理,分别答复。“不同环节的承办人员要做好无缝对接与反馈工作,防止‘受而不理、理而不复、办而无果’的现象。”

  2018年1月12日,《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审议通过。其中第九十七条规定:“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深圳利用特区立法权的优势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对职业打假人假公权之手进行打假进行了一定的约束。

  肖平辉表示,深圳的立法探索客观上是为了规范职业打假,遏制其不良导向。但是,该立法也并非一劳永逸,其中“超出合理消费”及“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规定,也都是描述性的非定量化的标准,具体还需要政府特别是司法部门进一步在实践中细化明确。(记者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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