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9月1日消息(记者 费权)近日,一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表示,自己和怀孕34周的妻子下楼散步时遭遇高空抛物,妻子被高处扔下的芝麻油玻璃瓶碎片击中右脚,由于严重受伤无法重新接上,两根脚趾均只剩半截左右。事件引发网友广泛持续关注。
那么,高空抛物砸到人会有什么惩罚?无主坠物又该怎么判定?高空抛物未砸中人是否违法?就这样一些问题,央广网记者正常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泽瑞律师。
李泽瑞介绍,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依照上述条文规定,就不再适用高空抛物罪这个罪名,刑罚也会更重。”他表示,具体来说,如果通过高空抛物的方式故意伤害或者杀害他人,在刑法上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是过失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那么可能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说过失致人重伤罪这两个罪名。
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因高空抛物或者坠物造成的侵害案件,并不能找到真正的侵害人。
“难以确定‘真凶’一直是高空抛物致伤案件的一大难点。”李泽瑞解释,由于种种原因,取证难、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是此类事件最普遍、最棘手、最易引发争端的问题。
好在,202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对这一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回应,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对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验证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这条明确了不一样的情形下,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他分析,理想状态下,高空抛物、坠物损害侵犯权利的行为人清楚,就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侵犯权利的行为人承担直接责任。如果难以明确具体侵权行为人,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不能验证自己对损害事实没有过错或者不能验证自己不是侵犯权利的行为人,则要承担补偿责任。
“一般来说,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是指在侵犯权利的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等。”该律师表示,建筑物使用人要验证自己不是侵权行为人,通常能提供以下几种情形主张免责:证明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验证自己根本就没有占有造成损害之物;验证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此外,李泽瑞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等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损害的发生,需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多大份额的责任,要看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而定,这就需要物业管理公司来举证,验证自己安装了有效的监控设施,而且投入了专门的保安人员,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防范和排除高空抛物的风险。”该律师介绍。
“居高不能‘任性’,”李泽瑞强调,“高空抛物未砸中人,不久的将来,可能受到治安处罚。”
他介绍,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该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此规定填补了高空抛物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立法空白,”该律师表示,高空抛物、坠物如果有被侵害人,能够最终靠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高空抛物或者坠物行为没有具体的被侵害人,损害的是公共利益,行为又达不到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程度,“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治安管理处罚法增设此条规定,高空抛物行为人就会受到治安处罚,补上了对此不法行为的管理漏洞。”
那么,高空抛物砸到人会有什么惩罚?无主坠物又该怎么判定?高空抛物未砸中人是否违法?就这样一些问题,央广网记者正常采访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