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大家有没有了解过,这群药店职业打假人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存在?他们是怎样一群人?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很多人好奇,为何会有这样一个职业的存在?其实,这一切还是源自于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的出台,其中第49条明确“假一赔一”意味着双倍索赔,也就是100%的利润。因此,《消法》导入惩罚性赔偿机制,不仅是中国司法实践的一次突破,而且还间接催生了一个新的工种———职业打假人。而药店则是他们一个非常主要的阵地。
职业打假人首先是以利益为最终目的的,打假之后所获得的赔偿是他们的收入来源,所以在打假的过程中,首先考虑的是成本和利益,如果是费力不讨好的事情,他们大多数是不会做的。
视工作能力和运气而定,多则年薪过千万,少则入不敷出,但是平均每月1万元左右还是能确保的。
工作装束当然是越普通越好,但是由于已经有“案底”,为避免被认出来,每次着装风格还是要有一定变化,并且墨镜也是不二之选。
职业打假团队专挑全国各地药店购买假冒伪劣药品,在购买过程中,小组成员分工合作,有人负责购买和开票,有人负责录下声音和影像,更不可思议的是专门的司机。
1998年4月开始,职业打假人王海偕刘殿林开始对一种叫“淋必治”的假药出手。
“淋必治”实为“诺氟沙星”,是一种专治拉肚子的常规药物,市场批发价仅为0 .31元/盒。但是,这种药到了药贩子手里,便被改头换面、重新包装,成了专治淋病的进口药品“淋必治”,卖到了每盒68元或79元,价格提高200多倍。
经过缜密调查,王海在秦皇岛、哈尔滨、唐山等地的几十家药店一口气吃进了10多万元的假“淋必治”。王海接下来一口气将这几十家药店诉至法庭。
首先,直面应对,妥善处理。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对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不必纠结,更不要有畏难情绪,应尽可能熟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每一个细小的信息与投诉举报人做沟通,变被动为主动,严格按程序履职到位,依法处置。
其次,分清诉求,履职尽责。对职业打假人的诉求涉及投诉、举报、信访、政务信息公开等不同性质的案件,最好是分开处理,分别答复。答复内容要兼顾程序和实体,避免遭到行政不作为的复议和起诉。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信件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投诉信与举报信分开写,一种是投诉、举报内容合并起来写,信的抬头就叫投诉举报信。无论是哪种形式,处理投诉事项与处理举报事项这两项工作都必须按规定进行,不能只处理其中一个,更不能两项工作均不开展,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
第三,严格程序,依法处理。对于职业打假人投诉的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举报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的,立案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举报人,依规定给予举报奖;经核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的情况和不予立案查处的理由反馈举报人。
第四,投诉案件宜诉讼,不宜调解。一般而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是基于购买合同引起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对于职业打假人在其投诉举报信中要求的赔偿损失,监管部门不宜采用调解方式解决,最好是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调解作为一种处理手段,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另一方面,在执法人员介入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过程中,生产企业为了息事宁人,同时碍于执法人员的情面,常常会对投诉举报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做妥协。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不应充当职业打假人向企业索要高额赔偿金的工具,当然也不能偏袒企业,落下充当企业保护伞的口实。
第五,统一模式,回复标准化。上级部门对投诉、举报的相关受理、答复文书应进行统一规范,出台文书范本在受理答复中加以运用,回复内容尽可能标准化、模块化,确保内容叙述清晰,引用法律、法规准确。对同类投诉、举报、信访、信息公开案件,上级部门提出统一的处理意见,基层监督管理部门应参照执行,防止上下级部门之间、不一样的地区部门之间解决方法、处罚幅度不一致,给职业打假人造成可乘之机。
当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只有进一步开展执法打假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逐步的提升生产经营企业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自律能力,确保其为广大购买的人提供合格的产品,从而使得职业打假这个行业无利可图、无假可打,这才是处理问题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