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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怎么办_调查服务公司_英皇体育app官方版_英皇体育全站app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4-10-08 23:47:56 | 作者: 调查服务公司|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能要求劳动者承担不得在竞争企业工作的民事责任,还能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并能单独或与竞争企业连带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赔偿的依据,可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赔偿。企业未约定向离职员工支付补偿款的,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未按约定向离职员工支付补偿款或者无故拖欠补偿款的,竞业限制协议不予履行。

  竞业限制是企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机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种类型的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种类型的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允许超出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能要求劳动者承担不得在竞争企业工作的民事责任,还能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并能单独或与竞争企业连带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赔偿的依据,可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赔偿。

  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则是由企业与员工在竞业限制条款中明确约定,但要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例如约定补偿5万,但设定违约金100万,则有失公平。实践中,企业的举证义务相对困难一些,包括提供员工从事与原业务相竞争的业务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例如名片、社保缴存证明、签约业务合同、录音录像资料、证人证言等。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在操作中,就会出现违约责任与赔偿相应的责任并存的问题。作者觉得,应当参照《合同法》的规定择一行使,否则对员工来说显失公平。

  一旦有证据证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公司能够要求员工立马停止竞业行为、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否则,企业有权诉请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判令员工停止竞业行为,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竞业限制是企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机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种类型的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种类型的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允许超出二年。

  2、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理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4、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案情:石理(化名)原是苏州市一家外资公司的总经理,辞职后由于恪守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最终,石理选择了自己创业,然而此举却给石理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带来了麻烦。为了维权,石理拿起了法律武器,并获得了支持。与此同时,一直备受业界关注的竞业限制有关问题也随之而来。

  1997年8月27日,石理被苏州市一家无纺布外资公司聘用。工作之前,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从1997年10月15日起聘用石理担任公司首席财务官,从1998年1月1日起担任公司总经理。

  由于石理的职位在公司属于高层管理人员,有所特殊。公司与石理还特别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石理在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两年中,不得参与任何与公司或其关联企业的产品在合同终止时有竞争的商业活动。竞业限制范围划定为中国大陆、台湾地区以及其他亚洲国家,还有德国、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

  约定中还细化地提到,如果石理离开公司,经过努力不能得到一个类似而又不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职位,公司将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按其最后一个月工资50%的标准,支付石理补偿金;如果石某找到了合适而又不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工作,但其收入低于以上50%的标准,公司补偿其不足的部分;公司支付石理上述补偿的期限为24个月,或到石理找到符合工作时止。

  此外,如要终止劳动合同,公司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石理终止支付补偿,而石理从终止支付补偿之日起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004年下半年,企业决定提前终止与石理的劳动合同,并于当年9月17日、24日两次向石理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其中约定,石理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为2005年3月31日。公司依照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石理的平均薪资125395元/月,向石理支付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0.3166万元;2005年1月至3月的总收入为29.575万元。

  同时按公司规定,石理还能取得固定赔偿金6万马克(合计32.5万元人民币),额外补偿金25万元。

  双方在协议中还约定,石理所取得的所有货币补偿是其最终、充分的补偿,但这些补偿均不影响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也就是说,以上额外补偿金是对石理在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之前,承诺不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而给予的。

  此外,在该和解协议中,双方还对雇佣关系终止前,石理应履行的职责、住房费用、车辆、医疗保险、假期的安排等作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石理向公司交接了工作,公司也支付了协议中约定的全部款项。

  虽然石理曾是外企高层管理人员,然而由于受到竞业限制,石理离开公司后迟迟未找到工作。

  “离开公司后,我也尝试过很多公司的招聘,甚至找过猎头公司,但结果都不理想。”谈起四处找工作的那段日子,石理脸上挂满了愁容。

  在就业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找工作本身就很困难,更何况还要遵守竞业限制。已年近五十的石理曾是生意场上的得意之人,没想到如今却在就业中连连碰壁。几次之后,石理决定自立门户。他利用手头的资金,于2005年2月4日成立了一家投资管理公司,营业范围为研发、设计、销售环保技术及产品以及企业投资信息、咨询服务。由他自己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总经理。

  可令他没想到的是,自己迫于无奈成立了公司,却成了后来不能得到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口舌。

  2005年5、6月间,已与原公司终止合同的石理和对方就是否应支付竞业补偿金等问题发生争议。公司认为,石理成立公司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找到了合适的工作,已经无需再支付补偿金。对这一说法,石理觉得,信守诺言却换来无理对待,于是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当年6月28日,石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以及逾期支付利息。10月8日,劳动仲裁驳回石理的要求。

  2005年7月1日,公司向石理发函,通知自当年7月31日起,免除石理的竞业限制义务,而石理也无权再得到补偿。

  对于终止合同时至7月31日的竞业限制补偿问题,公司承诺石理,如果他能“充分证明”他确实找不到一个合适而又履行了竞业避让义务工作的话,公司将对他能否取得补偿金的问题“研究研究”。

  仲裁要求被驳回,公司又出尔反尔,石理感到自己半年多来的努力似乎都成了无用功。另外,他对公司如同儿戏的决定实在不服,于是同年10月24日,石理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石理在诉状中称,要求法院确认竞业限制约定中的部分条款无效;判令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5079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并判令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20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费1253950元。

  对此,无纺布公司认为双方已签订了和解协议,对于石理要求的补偿没有成立的条件。另外,石理既然已经成立了公司,也就是找到了合适的工作,公司也无需再支付该款项及相应的违约金。另外,他们已通过发函通知石理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剩余20个月的补偿金自然也就不存在了。

  但石理觉得,自己成立公司是无奈之举,并且也不影响竞业义务的履行,另外公司单方面终止竞业限制也没有道理,对他而言不公平。

  法院认为,无纺布公司单方提前终止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法院不予支持石理要求一次性支付剩余20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要求。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只要石理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就应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无论是不是获得了其他工作,或者这份工作收入的高低。因此,在无纺布公司不能证明石理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公司应当按约支付从2005年4月1日起至2005年7月31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标准则按照石理平均薪资125395元/月的50%计算。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法院认为应从公司终止竞业限制协议之日的第二日算起。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石理竞业限制补偿金25.079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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