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網店為更好地展现产品,常常配上模特圖片,可是一些網店卻私行运用别人相片進行宣傳推廣。近来,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公民法院審結一同侵略肖像權案,判令被告某網店賠償原告某博主損失5000元。
胡某是某渠道的博主,日常通過其個人賬號發布穿搭相片和視頻等,並用作商業推廣。某日,胡某發現某網店的产品鏈接中运用含有自己肖像的圖片用於售賣同款服裝,且銷量較高。胡某認為,某網店未經自己許可,私行运用自己的相片用於商業意图,侵略了其肖像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遂將某網店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網店当即刪除侵權鏈接,在案涉店鋪首頁顯著方位連續十五天發布致歉聲明,並賠償經濟損失共計5萬元。
訴訟期間,胡某發現該網店已刪除相關相片,便撤回了刪除侵權鏈接和發布致歉聲明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造、运用、公開或许許可别人运用自己的肖像。未經肖像權人赞同,不得制造、运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可是法令还有規定的在外。未經肖像權人赞同,肖像著作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租借、展覽等方法运用或许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本案中,某網店未經胡某赞同,為进步產品宣傳力度,在其店鋪宣傳推廣頁面中运用胡某的相片,構成侵權。
結合本案案情,綜合考慮被告前述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范圍、獲益情況及原告的商業授權收益、取証本钱,法院裁夺被告應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现在,該案判決已收效。(張鳳珺)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本案中,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私行运用原告肖像對產品進行宣傳以獲取利益,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损害。肖像權直接關系公民的品格尊嚴及社會評價,未經許能够營利為意图运用别人肖像,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隨著“網紅經濟”“直播帶貨”等業態的興起,網絡空間中肖像權保護的問題也日益凸顯,背面出現了一批“盜圖者”。現實日子中,在追求商業利益的同時,必須尊重别人的肖像權,恪守法令法規。未經許可私行运用别人肖像進行商業宣傳,不僅是對肖像權人的损害,也是對市場次序和公正競爭環境的破壞,需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與此同時,對於權利人而言,在發現侵權行為后要及時固定証據,並拿起法令武器維護本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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