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丈夫妻子的关系,200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坐落于一号的诉争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系丈夫妻子的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但因未颁发房产证书,法院暂未分割,双方一同使用。2018年1月15日诉争房屋颁发不动产证书,登记在被告名下,2019年6月14日被告领取证书。现房屋已具备分割条件,故原告请求依法分割。
1. 诉争房屋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基于被告单位职工身份取得,购房时扣除其房龄和公积金,与被告职工身份密切相关。
2. 被告单位与被告签订住房协议,约定若被告辞职等情形,单位有权收回住房并退还原购房款及利息,被告未完全拥有所有权。
3. 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未对房屋维修修缮,若分割不应按50%分配,原告应少分。综上,请求法院将诉争房屋判归被告所有,被告愿支付适当补偿款。
1. 原、被告关系:原、被告原为丈夫妻子的关系,1999年结婚,200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对诉争房屋产权暂未分割。
2. 住房协议情况:2000年3月27日,被告与单位签订住房协议,约定了单位住房相关事项,如乙方所龄满20年调离航天系统等情形下的住房解决方法,以及乙方辞职等情况下单位有权收回住房并退还购房款及利息等内容。
3. 房屋产权登记:2018年1月15日,被告取得诉争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登记在被告名下。
原告提交单位住房情况调查表等复印件,证明诉争房屋系基于丈夫妻子的关系及住房情况分配,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质证认为无原件无法核实真实性,且称单位独立分房,原告另行分配了自然间。
被告提交单位2020年出具的证明,原告不予认可,认为离婚诉讼已确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5. 房屋评估及分割意见:房地产市场价值为286.3万元,原告认可评价估计价格,被告认为过高。双方均认可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认为应平均分割并适当照顾女方,若被告按评价估计价格给付50%折价款则不主张所有权,否则主张所有权并给付被告折价款;被告认为基于其职工身份及贡献,房屋应归其所有,原告少分并给付适当折价款,双方认可房屋现由双方一同占有使用,腾退、过户问题一并解决。
2.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苏女士补偿款1431500元。
1. 诉争房屋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双方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应尊重双方的协议约定;若协议不成,则由法院根据财产的详细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2. 本案中,虽然被告提出房屋基于其职工身份取得且单位有相关住房协议,但这并不影响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本质属性。被告单位的住房协议只是对被告在特定情况下与单位之间关于房屋处理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房屋来源:虽然与被告职工身份有一定关联,但仍是在丈夫妻子的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家庭住房需求而取得。
照顾女方权益原则:这是法律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明确规定的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女方在离婚后的基本生活和权益。
2. 被告主张其对房屋贡献较大及房屋评价估计价格过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依照房子市场价值,判决房屋归被告所有,同时被告按照市场价值的一半给付原告折价补偿款,既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根本原则,也考虑了案件的真实的情况和女方权益的保障。
3. 对于房屋的腾退和过户问题,法院在判决中一并予以明确,确保判决的可执行性,避免后续可能会产生的纠纷,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
在处理此类离婚后房产分割纠纷案件时,律师要全面审查案件的各种各样的因素,包含房屋的取得方式、相关协议约定、小两口的实际贡献以及法律规定的分割原则等。要精准把握证据的有效性与证明力,为当事人提供较为合理的法律建议和诉讼策略。在主张权益时,当事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否则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各种各样的因素,以实现公平、公正的裁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种类型的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能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