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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客观题:侵权责任的概述_婚姻咨询_英皇体育app官方版_英皇体育全站app

法考客观题:侵权责任的概述

发布时间: 2024-08-19 18:47:12 | 作者: 婚姻咨询|

  侵权责任因侵犯权利的行为所引起。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绝对权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债权等相对权一般是通过合同法保护,不宜由侵权责任法保护。在特殊情形下,如果加害人明知他人相对权的存在,仍然恶意侵犯的,可能成立侵权责任。

  因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私力救济、执行公务等行为,纵然侵害他人的绝对权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其行为具有正当性,故不构成侵犯权利的行为。

  侵权责任,或称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自己的行为或者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由其管理的物件致使他人民事权益遭受侵害而应承担的各种民事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的形态计有八种: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相应的损失;⑦赔礼道歉;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侵权之债,即侵犯权利的行为之债,是指具有债权、债务性质的侵权责任关系。因上述八种侵权责任类型中,侵权之债仅指以“赔偿相应的损失”为权利与义务内容的侵权责任关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应当具备的要件。正常的情况下,其包括四个方面:(1)侵犯权利的行为。(2)侵权后果。(3)侵犯权利的行为与侵权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侵权人具有过错。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在财产方面,侵权责任相对于公法上的责任,具有优先性。

  一般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无论其有没有过错依法律的规定均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一般侵权责任中,依据行为人过错来归责;而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归责的依据不是行为人过错,而是危险等归责事由。二者还具有以下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侵犯权利的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而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侵犯权利的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2)举证责任不同。一般侵权责任需要受害人证明行为人具有过错,通常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例外情形下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而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要求过错的证明,受害人举证的内容限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3)免责和减责事由不同。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责事由较为宽泛;而特殊侵权责任的免责与减责事由较为严格。

  (4)配套制度不同。特殊侵权责任往往有强制责任保险与最髙赔偿限额等配套制度。

  根据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否一致,侵权责任可分为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自己责任,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或者自己所有、占有、管理的物致使他人民事权益遭受到了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替代责任,指对他人行为致人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除了直接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不同外,还存在以下的区别。

  (1)归责原则不同。自己责任既可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而替代责任基于当事人之间有某种特殊关系产生,通常适用无过错责任,例外情况下无过失时能减轻其责任。

  (2)有没有追偿权不同。在自己责任的场合,侵犯权利的行为人就是最终责任承担者,不得再向第三人追偿;而替代责任将本应由侵权行为人直接向受害人承担的赔偿相应的责任转由替代责任人承担,故其并非最终责任,替代责任人在承担相应的责任后通常可依法向侵权行为人追偿。

  (1)连带责任,是指当侵权责任人为数人时,数个侵权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人均负有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的义务,其中一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后,该责任属于消灭。连带责任的结构可以划分为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外部关系即赔偿责任人与赔偿权利人之间的赔偿关系,连带责任中的每一个人均负有向受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义务,受害人能自行选择请求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内部关系即数个赔偿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分担、追偿关系,一个或数个责任人在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就其超额赔偿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必须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为适用前提,不得随意将多数人责任认定为连带责任。此外,当事人亦不得任意约定其他性质的责任承担方式,以规避法定连带责任的适用,责任人之间关于内部份额的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

  (2)按份责任,是指当侵权责任人为数人时,各自按照其过错程度或原因力大小对受害人承担对应责任。各侵权责任人仅对因自己行为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受害人不得请求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按份责任的实质是数个侵犯权利的行为人共同促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每一行为人都应承担对应的责任,该相应的责任即按份责任。份额的确定标准其实就是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因。

  在以过错作为责任构成要件的场合,较为妥当的是以过错的大小作为标准做衡量;而在不以过错作为责任构成要件的场合,以原因力的强弱为标准更为客观。

  (3)补充责任,是指当侵权责任人为数人时,由先顺位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仅在先顺位的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时,才由后顺位的责任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承担的责任形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两种适用补充责任的情形:一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二是教育学习管理机关的补充责任。

  1.侵权法上所讲的归责,是指将受害人的损害依法律上的价值判断而决定由何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或侵权人因自己的行为或者由其负责的他人行为或者由其管理的物件致使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后,确定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确立了一元归责原则体系。

  (1)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此外,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皆非侵权责任法上独立的归责原则。

  (3)无过错责任为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其本身不是归责原则,仅是具体法律规则中所确定的非过错归责事由而已。

  (4)而公平责任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因此,公平责任解决的是损害的分担问题,而非侵犯权利的行为归责的依据问题。

  2.侵犯权利的行为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责任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

  归责原则在侵权编中居于核心地位,反映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和立法政策取向,决定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各方面。

  从无过错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并存。在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过程中,从同态复仇到行为人只对自己有意识的行为负责,就自己有过错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场伟大的进步。唯有如此,法律上要求人人保持适度的理性、合理控制自己的行为才有意义,所以直到今天,无论刑法、行政法还是民法,都坚持过错的归责本性。一般侵犯权利的行为占据了社会生活中人类实施的侵犯权利的行为的绝大多数,坚持采用过错责任,就是对这一文明成果的肯定。

  人类社会发展到19世纪后期,欧美进入大工业生产阶段,科学不断取得重大进展并迅速应用于工业生产,新科技在为人类带来新产品的同时,也在无时无刻地制造高度危险的行为、作业与可能蕴含着高风险的产品,给普通的消费的人带来深重的灾难,如一味恪守过错责任原则,势必将大工业生产带来的巨大风险转嫁给老百姓承受,极不公平。他们往往无能力、无知识、无财力去举证生产者、经营者在研发、制造与销售环节具有过错。在此背景下,西方国家率先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大工业生产经营者在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只要因其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存在,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无过错责任只能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场合,体现了这一严格立场。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犯权利的行为,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的场合,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特点:(1)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只有在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侵权责任。(2)以过错作为损害转移的正当性基础,无过错即无责任。(3)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须对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真的存在过错负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场合,行为人应自证其没有过错,倘若行为人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则推定其具有过错。(4)过错决定侵权责任的成立与否。在多数人侵权中,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

  在具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尚须注意共同过错和受害人过错。(1)如果数人因共同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数人要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而且在考虑共同加害人之间的内部责任时,共同加害人应该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2)过错责任不仅意味着加害人要为因其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责,还意味着受害人要因自己的过错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过错推定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中的特殊情形,它仍然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正当性基础。(2)过错推定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根据损害事实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而行为人想要推翻法律预设的推定,就要验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3)过错推定责任对行为人而言是一种较重的责任,要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方可予以适用。

  过错推定责任的适合使用的范围为:(1)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损害责任;(2)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3)高度危险区域致害责任;(4)动物园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损害责任;(6)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损害责任;(7)公共道路物品堆放、倾倒、遗撒损害责任;(8)林木折断损害责任;(9)公共场所施工未设标志损害责任;(10)窖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

  (1)无过错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没过错,有没有过错对责任的成立而言无关紧要。(2)受害人在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时,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不负举证责任,行为人也不得以自己不具有过错为由进行抗辩。(3)无过错责任并非结果责任,行为人也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抗辩。只不过与过错责任相比,其免责事由的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4)无过错责任,尤其是以危险为归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中,通常存在赔偿的最高限额。其目的是适当限制无过错责任承担者的责任范围,以减轻其负担。(5)无过错责任对行为人而言是一种加重责任,应由法律对其适合使用的范围加以严格的限制。因而无过错责任只适用于法律特殊规定的场合。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危险活动者创设危险源。(2)危险活动者控制及防范风险的能力更强。(3)危险活动者因危险源获得利益。

  (1)监护人替代责任;(2)用人单位替代责任;(3)个人提供劳务致人损害责任;(4)产品责任;(5)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6)高度危险损害责任;(7)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因此免除了受害人对行为人过错的举证责任。(1)由受害人对侵犯权利的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2)被告能够准确的通过法律规定的减责或免责事由进行抗辩,如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

  与过错责任原则针对行为人主观过错而具有的道德非难性、无过错责任针对危险而具有的分散风险性不同,公平责任旨在根据受害人的损失程度与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能力来公平分配已造成的损害,其实与侵权责任的构成无关,不宜被作为归责原则。

  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均无过错,又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之例外规定的场合,法官不得基于“现实因素”的考量任意适用公平责任。在公平责任中,针对分担数额,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确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由法官根据实际情章况加以确定。

  若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发的,该损失就只能由受害人自行承担。若紧急避险人因避险而受益,却让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失,而受害人又不存在过错,这显然有失公平。于此情形下,由紧急避险人给予适当补偿。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损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的,则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若受害人也是无过错的,而行为人又有较受害人更好的经济条件,却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无辜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因此,须根据行为人的经济情况对受害人予以适当补偿。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当然应由造成损害的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存在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但损害后果严重的情形。该情形下,无论是由受害人自行承担损害后果,还是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均有失公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受害人补偿是一种较为公平的立法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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