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考试中的一个考点侵略权力的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定职责,危害别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的行为。侵权职责法第6、7条规则,行为人因差错危害别人民事权益,应当承当侵权职责。根据法令规则推定行为人有差错,行为人不能验证自己没有差错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行为人危害别人民事权益,不管行为人有无差错,法令规则应当承当侵权职责的,按照其规则。
侵权行为人违法的法定职责来自于两个方面:榜首,肯定权赋予相对人不得危害的职责。民法通则第5条规则,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令保护,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侵略。别的,债务在满意特定要件时也能成为侵略权力的行为所侵略的目标。第二,法令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职责。比如侵权职责法第37条第1款规则,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许群众性活动的安排者,未尽到安全保证的职责,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据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许群众性活动的安排者,在合理极限内负有安全保证职责。
根据侵权职责法第2条第2款的规则,民事权益,包含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产业权益。
侵略权力的行为承当的职责是侵权民事职责,而不是刑事职责或许行政职责。这也是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和行政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的差异。侵权职责法第4条规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当行政职责或许刑事职责的,不影响依法承当侵权职责。因同一行为应当承当侵权职责和行政职责、刑事职责,侵权人的产业不足以付出的,先承当侵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