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工作打假人”又被推上了风口浪尖。据《武汉晨报》报导,日前,四川德阳什邡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歹意投诉告发行为的劝诫书》,提出关于运用投诉告发进行敲诈勒索、要挟恫吓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将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法令来追查歹意投诉告发人的职责等,引发热议。从前期王海似的“打假侠客”,到专挑小微店肆、作坊下手的“碰瓷者”,“工作打假人”的社会风评好像在下降,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也成了一个赋有争议的线日《新京报》)
环绕“工作打假”的争议由来已久。这既缘于人们对其知假买假是否属真实意义上顾客、以牟利为目的索赔是否品德的认知歧义;也因“工作化”后的部分“打假”者片面追求高额补偿,乃至以告发要挟对方的手法到达目的。牟利式打假既歪曲打假初衷,也逾越法令红线。当地商场监督部分在《劝诫书》中运用“歹意投诉”称谓,无疑再次挑动了人们的争议神经。厘清必要鸿沟、弄清相关认知,或有助辨明是非、精准打假。
首要,要清晰“知假买假”的行为合理性。就商场生意而言,除清晰标明的“非卖品”外,摆在出售柜台上的一切产品皆 “卖品”,商场内产生的一切生意皆“消费”、买方均为“顾客”。假如顾客买到假货,就可依法告发并由此得到相应补偿。究竟商家售假在先,关于售假当须“零忍受”。“工作打假人”之所以存在,就因为冒充伪劣产品的存在。
知假买假在行为“动机”上或存在品德瑕疵,但按照“法无制止即答应”的司法准则,其行为却无可厚非。不仅如此,最高法在《关于审理食物药品胶葛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则》中曾清晰说,“因食物、药品质量上的问题产生胶葛,购买者向生产者、出售者建议权力,生产者、出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物、药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而依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这一司法解释能够被视为直接认可了购假索赔这一特殊监督的合法性。
其次,在现有司法文件中查无“歹意投诉”界说。在《商场监督管理投诉告发处理暂行办法》中,“投诉”被释义为“顾客为日子消费需求购买、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与经营者产生顾客权益争议,恳求商场监督管理部分处理该争议的行为”。这儿并无“好心”“歹意”之分;查阅我国现行法令,除了表达出“顾客合理投诉应该遭到维护”的司法志愿之外,并无 “歹意投诉”的概念界说。
或许,司法实践中确实不乏“歹意投诉”或“歹意告发”之说,但详细法令文书中却常常被指向详细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其间的思想逻辑或缘于“歹意”概念的过于广泛。比如在《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就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别人,目的使别人受刑事追查”的行为,定性为“诬告”。由此推论,经过“夹藏”“调包”“造假”等不妥手法进行诈骗式投诉索赔或不实告发的,确实超出了顾客合的合理领域,理应归入制止之列。
削减“工作打假”现象,当寄望于“全国无假”的商场净化;遏止牟利性打假,更需强化商场监督管理部分的自动履职和有用作为,提高法令施行精准度,经过司法解释和以案释法等,标准工作打假,惩治不妥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