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早期王海那样的“打假侠客”,到专挑小微店铺、作坊下手的“碰瓷者”,“职业打假人”的社会风评似乎在下降,其本身存在的合法性也成了一个富有争议的话题。四川什邡市日前发布告诫书,提出对于利用投诉举报进行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恶意投诉举报人的责任等。职业打假,到底是恶意投诉还是合呢?特别策划《左右》,本周热议。
就在今年2月,晏姓父子在湖南株洲某餐馆消费568元,随后利用其中一道13元的凉菜“拍黄瓜”没有冷食类经营许可证为由头,要求赔偿6000元。株洲市监局要求餐馆整改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晏某发视频称,他们不上诉,但不会放弃打假。随后晏姓父子通过频繁举报要求高额赔偿,遭到当地餐馆联名。“这个判决不会上诉了,因为最后的诉讼费的话也是被告承担,我也尊重他们的司法判决,下一步我们会还要探索其他的(打假)领域。”晏某说。
以获利为目的,在短时间内开展大批量打假行为,晏姓父子的行为也被称为职业打假。“职业打假人”近几年时常被置于舆论热点中心。不久前,“女子超市买250斤过期大米索赔被殴打”的新闻就冲上了微博热搜。据称,该女子买到过了保质期的大米,不同意退换,坚持要求超市10倍赔偿。超市负责人挥舞铁锹击打购买者,说对方是职业打假人,是“碰瓷维权”惯犯。
职业打假,到底是恶意投诉还是合呢?带着这样的一个问题,我们来听一听街头商家和消费的人的声音。
陈女士说:“现在我们也能够正常的看到出现了慢慢的变多的职业打假人,他们的动机不是说去为了净化市场,让我们消费者去维护好自己的权利,而是为了他们自身的一些利益进行敲诈和勒索,用这些所谓的威胁的恐吓的手段去让商家下架一些简易的家常小菜,让打假成为一种擦边球的职业,我觉得这就违背打假的初心了,扭曲了打假的作用。”
杨小姐认为,作为商家,不可避免地要和形形的人接触,如果就是有一些别有用心的消费者挑刺、勒索,肯定会带来非常大损失,荒度时间、精力、金钱,商家也伤不起,“我认为这种行为就是恶意投诉,应该受到法律约束。”
胡先生则表示,首先,有假冒伪劣才有打假,卖家依法依规,就不会被钻空子。是恶意投诉还是正常维权,我觉得应该全面客观看待,不能仅凭维权金额多少或其它来衡量,毕竟消费者的正常诉求应该受到保护,法律认定的“恶意投诉”还是需要具体标准,也不能一棍子打死一片。
采访中,市民对职业打假褒贬不一。有的人觉得,他们是恶意知假买假,利用法律知识刁难小微经营户,属于敲诈勒索,不加干预会助长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也有人给打假行为撑腰,认为打假手法可能有待考究,但是能达到整顿市场的目的,属于行使消费者的正常权利。
在大蓝鲸客户端,网友的看法针锋相对。有的人觉得职业打假就是恶意投诉,比如网友火腿长留言说:职业打假说难听点,就是敲诈勒索,因为他是靠此盈利的;
网友浅陌初心留言说:职业打假本身就不具备合法性,如果想维权,应该通过相关执法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但也有的人觉得,职业打假就是好事。比如网友A午后阳光留言说,某一种意义上说,职业打假是源于某些部门的不作为。假如慢慢的出现了制假、售假,也是市场监督不利,有人发现揭发这就是好事,值得推荐。
提到打假,大家最先想到的是“打假斗士”王海,随着时下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维权意识水涨船高。而高额奖励和赔偿的设置,也滋生了一波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进行索赔的“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之名,行牟利之实,一些打假者为片面追求高额赔偿,公然以举报威胁、诬告陷害等手段达到目的,无疑超越了法律红线。而另一方面,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以打假、维权为名发起的投诉举报每年超过100万件,打假人滥用举报投诉、复议诉讼等权利,更是大量挤占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但尽管如此,四川什邡市市场监督部门在《告诫书》中对职业打假使用“恶意投诉”的称谓,还是挑动了公众的神经。
“职业打假”能否等同于“恶意投诉”?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硕士刘芳律师解释,“恶意投诉”并非一个法律专业术语,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会出现,但一般司法机关在认定是否构成“恶意投诉”时,都会着重审查该投诉行为本身是否超出了正当维权的界限,即权利人的投诉行为是不是真的存在错误、滥用投诉等。在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告诫书中,列举了“恶意投诉”的禁止种类,其中“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等手段进行欺诈式投诉索赔和不实举报”确实超过了消费者合的范畴,而其他种类使用“恶意投诉”这类措辞是欠妥的。刘芳表示,根据举证规则来说,如果市场监督部门认为投诉人存在“恶意投诉”行为,那么市场监督部门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对应证据证明该投诉行为是明显“超过正当维权限度”的,只有当市场监督部门提供的证据达到法律上的高度盖然性时,才能认定投诉人属于“恶意投诉”。是否属于“恶意投诉”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进行认定。
围绕职业打假是合理维权还是恶意投诉的认知歧义还在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知假买假,在动机上有几率存在道德瑕疵,但也有其正当性。销售者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时,就已经构成了欺诈行为,就算明知是假冒伪劣食品,只要通过合法途径依,就是正常且合法的维权行为,知假买假人就并非是“恶意投诉”。比如,在药品和食品消费领域,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上的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还有人担心将“恶意投诉”纳入法律禁止行为,反而会误伤正常的投诉行为,难以维护消费者合。事实上,对于职业打假的法律界定一直是关注焦点。我国目前尚未出台针对“职业打假行为”的明确条例规定,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硕士刘芳律师认为,虽然对实则敲诈的打假行为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现有法律,仍可对严重情节进行处置。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利用法律漏洞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的职业打假行为其实就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诉求一般是缺乏有正当性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驳回“职业打假人”的相关诉请。对于情节恶劣涉及犯罪的“职业打假行为”则能够最终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其进行处罚。
我们说,让打假回归公平正义的本质,还需要法律统一尺度、公平界定、明辨是非、厘清边界、精准打假。当商家、消费者、执法机关都能够有法可依、有理可据,消费者日常维权底气更足,商家自觉规范经营,执法机关面对职业打假案件能作出合规合理的判决,打假才可避开成为敲诈勒索的工具。
而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们之所以有生存空间,还在于市场上任旧存在一定的假冒伪劣产品。因此,相对于职业打假人带来的危害,普通消费者更关心的恐怕还是如何不买到假货,如何在买到假货后便捷快速地维护自身权益,而这更需要职能部门加强监管、主动作为。一句话概括,减少“职业打假”现象,还当寄望于“天下无假”的市场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