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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火眼金睛”识真相 全力以赴护公正

发布时间: 2024-09-16 01:58:39 | 作者: 服务内容|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程茹)随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打响了“职业打假人”第一枪,吴亚萍法官获得了广大网友的点赞支持。近日,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接到一起“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

  2024年5月10日,该局收到李某的投诉举报函,称在大渡口区某便利店购买的2包某款方便面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保质期为六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李某提供全程购买录像视频,要求商家赔偿2000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且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该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函后立即对被投诉商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购买的同批次方便面,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内其他商品进行了检查,也未发现过期食品。

  “我们店对商品效期把控很严格,平时差不多一礼拜就要对店里全部商品进行清理,不也许会出现过期食品,我们店没有卖过这个批次的方便面,我们不予赔偿。”投诉商家负责人表明态度。

  通过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该店方便面的供货商有两家,无其他进货渠道,执法人员收集了2023年10月17日以后该店购进该品牌方便面的所有进货票据,并对该店负责人及其两家供货商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发现该店从2023年10月17日共购进过5批次该品牌方便面,其生产日期均非举报人购买的2023年10月17日。

  举报人拍摄的食品包装袋照片、视频光盘均为复制件,视频内容无法有效证明举报人所购商品是从被举报人处购买。

  作为行政处罚证据需符合证据三性原则,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仅包括拍摄的食品包装袋照片、复制的光盘、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提供所购食品实物、销售票据原件及拍摄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原始载体。结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该局依据法定程序的要求,需要确认举报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受到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维护。为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在此案件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李某为典型的“职业打假人”,主要考虑了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是知假买假。根据李某提供的录像视频显示,李某知晓其已经过期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且当时货架上仅剩两包该批次方便面,李某分两次购买,这不同于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习惯,是重复购买后的索赔行为。

  二是准备充分。李某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视频显示,李某进门径直走向涉案产品营销售卖货架旁,拿起涉案食品对关键性信息进行拍照,明显具有事先准备性、取证专业性与目的隐秘性的特点。

  三是屡次投诉。经查询,李某的投诉举报次数竟高达200余次,且95%为购买过期食品,显然不是以正常生活消费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职业打假人在明显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知假买假且重复购买的索赔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消耗了大量的执法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支持此类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呼吁各市场主体诚信依法经营,定期清点经营场所内待售商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落实主体责任,同时也欢迎众多购买的人在合法利益受损时积极维权,参与社会共治,一同营造安心、舒心、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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