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权利的行为在生活中普遍发生,只要这个社会存在,违法犯罪的行为就依法存在。那么关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1)侵权责任主体不同。一般侵犯权利的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特殊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人员,实施工程单位或者人员,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产品质量法里规定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等。
(2)主观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犯权利的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也就是故意或者过失。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他构成要件具备,都构成特殊侵权;过错推定也就是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除非行为人可以验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
(3)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一般侵犯权利的行为的举证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害人一方承担,即一般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主观过错,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都由被害人一方证明,如果有一个证明要件无法证明,则被告方不构成侵犯权利的行为。而特殊侵犯权利的行为的证明责任则由不一定全部由被害方承担,例如上述主观构成要件,如果法律还有具体规定,则其他构成要件也需要被告方承担。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湖北摘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始终本着忠于法律、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的执业理念,承办过大量包括刑事、民事、商事、劳动争议等在内的各类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十分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处理各类法律实务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