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行为不仅从多方面危害宏观经济环境,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约了经济的发展,而且严重危及影响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整个国民道德素质的提高。我认为只有运用科学的发展观来从分析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诸多现象入手,才能深刻认识到假冒伪劣现象出现并且成为长期以来打不死打不绝的顽疾的社会经济根源,并有效根治。
对于假冒伪劣充斥市场,导致市场机制失效这一后果,经济学有一个“坏车市场模型”可形象描述:坏车进入市场,由于人们对好车坏车情况信息的不对称,人们的价格预期导致好车卖不掉,干扰了市场进入和退出规则的实施,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整个市场秩序陷入混乱,这种市场秩序混乱带来的直接影响有:1、市场秩序不良扭曲了市场正常的机制。各位明白,市场正常的机制应是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由于“坏车市场模型”的影响,好车厂家为了适应这被搅乱了的市场,只好减少相关成本降低质量(亦生产坏车)。从而出现了劣质商品淘汰高品质的产品(坏车挤垮好车)的逆淘汰现象,即导致劣胜优汰。企业千辛万苦创立的品牌等非货币性资产被侵害,甚至毁于一旦。2、市场秩序不良干扰了市场机制作用,引起物价非正常非理性波动,偏离价值(使价格不能正确反映价值),影响宏观环境稳定。3、市场秩序不良造成商品的价值信号失真,影响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4、在发育相对滞后的要素市场,秩序不良比商品市场更为突出,妨碍了市场体系的协调发展。
据世界贸易组织等机构提供的资料,上世纪初,全球的假冒伪劣产品只有50万美元,而到本世纪初已突破1000亿美元。自1990年以来,全球假冒商品的贸易额上涨的速度是全球贸易额上涨的速度的3.2倍,假冒伪劣现象已成为“仅次于贩毒的世界第二大公害”。近年来,我国年均假冒伪劣产品的产值在1300亿元左右,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每年由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亿元左右,比全国两年的县级财政收入总和还多。国家因此年均损失光税收就达250多亿元。有关部门曾统计过283家名优企业填写的问卷数据,这283家企业有16类650多个品种的名优产品被仿冒,制假企业遍及490个县市。另据有关方面对146家被假冒产品侵害的公司进行的调查,其中23家假冒产品的销售额占线%,最严重的一家假冒产品销售额是线倍。假冒伪劣产品特别是劣质食品及建材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很难作出准确的统计,实在令人触目惊心。
(一)是人的“理性经济人”获利本能所驱使。“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天下熙熙,皆为利趋。”“获利本能”自身没什么问题,但如果“取之无道”,则对社会、对他人带来危害。造假者都有自己的成本收益观,他们衡量其现实及预期的造假收益远大于成本(即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处罚成本之和),唯利是图,无视法律和法规、不讲诚信道德,不顾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没有或极少具有像亚当?斯密说的“理性经济人”应具有的“充分的慎重”,“严格的正义”和“适度的仁爱”三种品德。而是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引述的那样:“有50%的利润,他就敢铤而走险,为100%的利润,他就敢去践踏一切人间法律”。
(二)是我们国家社会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往往世界上各国在转轨时期(即社会转型期)是人的思想、经济、政治状况最混乱的时期。国际经济学家与社会学家有一公认指标:一般国家人均GDP在1000美元左右以及1000美元――3000美元之间是不稳定期(而我国目前处在人均1000美元多一点水准)。也就是说,假冒伪劣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尽管它不合理,也不合道德,但它有存在的必然,它是在各种新旧体制、新旧制度、新旧法规、新旧道德观念、新旧理想信念相互转换时期以及一定时期、阶段的经济发展模式,资源配置方式转换时期的产物,是一种经济发展过程中“后发优势”的畸形表现形式。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现在市场秩序及机制很完善的国家都经历过这一阶段。正如狄更斯在《双城记》中所描述法国大革命时期(也即社会转型期)现象一样:“那是最好的年代,也是最糟的年代,那是信心百倍的时期,也是疑虑重重的时期,那是充满希望的春天,也是令人绝望的冬日。”这就是充满矛盾的社会转型期的写照。
(三)是部分农民针对在我国实现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为获取原始的资本积累而对农村、农民、农业几十年的挤压所进行的一种畸形的反抗(尽管没有上升到这种政治动机,但却是对挣脱经济窘迫状况的本能)。我们得知,农村往往既是深受假冒伪劣之害的重灾区,又是制造假冒伪劣的重点区域,常常一村村、一片片,方圆几十里一起造假,他们明知这是犯法,是缺德、失信,但多年来我国二元经济结构所造成的农民生存问题,农业发展问题不能说不是一种诱因。
(四)是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行业的自然垄断或行政垄断造成一些行业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粗放型生产与服务,低劣的产品与低水平重复建设,不顾产品质量的提高和产品的升级换代。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成了假冒伪劣的保护伞,成了假冒伪劣打不死打不绝的根本原因。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之一是权钱交易的腐败,“设租”及“寻租”现象很明显;成因之二是狭隘的“GDP拜物教观念”,数字出官、GDP出官,GDP是干部考核主要指标。借口“稳定压倒一切”,只要一方平安,一方富裕,不管有没有损坏“最广大人民利益”,不管GDP是采取什么方式获取;成因之三是不少地方政府特别忌讳“本地造假现象”的披露,害怕影响自己的政绩仕途。因此对假冒伪劣现象往往采取捂、堵、搪塞手段,有则说无,大则化小,千方百计阻挠打假治劣的正常开展;成因之四是中央与地方财政分灶,税收分立诱使一些地方政府只顾本地的经济发展与税收,导致国家权威的丧失,约束力的弱化。
打假治劣有利于拉动社会需求,有利于推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进而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全面进步。一方面,打假治劣能净化公司制作投资环境。因为造假者往往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开发新产品,不能促使产品的升级换代,或简单仿冒或粗制滥造,既破坏和浪费了资源,又毁坏了真正质量好、品牌好的企业和产品声誉,更扰乱和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和经济秩序,导致市场出现“坏车挤垮好车”、“劣币驱除良币”(经济学上的“坏车市场模型”中的“坏车”以及“劣币”指代所有假冒伪劣产品),的逆淘汰现象,严重阻碍、破坏了生产力的发展。而打假治劣能更好地清除“坏车”生产厂商,驱除“劣币”、能更好地保证资源配置渠道的畅通,使各生产要素和资源配置效率更加高、更合理,有利于激发企业投资积极性,进而能理性地拉动企业的生产投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打假治劣,能净化消费者的消费环境。假冒伪劣产品(特别是劣质有毒食品)损害了最众多购买的人的利益,甚至危及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而打假治劣能让广大的消费者能放心大胆地安全地消费,提高消费者现实消费积极性、消费能力和未来的消费预期,进而拉动消费需求。而这两个需求的拉动又能制造和提供就业机会,减缓现实的就业压力;第三方面,通过打假治劣能够净化GDP,清除GDP中的杂质,保证可持续发展。我国有些地方出现高增长、低发展,或者高增长、不发展,甚至是高增长、负发展现象,一些对经济和社会产生巨大负作用的黄、赌、毒、黑及假冒伪劣都在创造这些地区的GDP,这是饮鸩止渴。假冒伪劣作为严重的信用缺失行为,还影响并冲击着我国整体国民道德素质的提高。温州、乐清的皮鞋、低压电器的兴衰成败史论证了这样一个道理:对于一个地方经济来说,造假只能带来一时的小利,一时的虚荣,却会破坏长期的投资环境和消费环境(包括人文环境),失去真正长久发展的机遇,造成难以逆转的损失。温州人、乐清人在亲历并总结“造假、打假”经验教训后所说的一句话,就是打假治劣对地方经济来说是“大打大繁荣,小打小繁荣,不打不繁荣。”
由于假冒伪劣现象是个顽症,是影响我们国家的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经济健康运行的毒瘤。因此,总体上来说,我们要作好打击假冒伪劣长期作战的心理上的准备,不能期待“毕其功于一役”。要科学布局,整体推进,不急不躁,着重建立长效机制,只有着重建立长效机制而不是期待运动式的打假方式才是科学合理的。又由于实际上它是一典型的经济行为,犯罪分子有自己的“成本”和“收益”,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们预期的犯罪收益大于成本,那么从根本上遏制造假行为的最好办法是提高其违法成本。美国一获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贝克认为:造假成本有三种:一是直接成本:即实施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作案工具、材料、经费、假冒标志(防伪)等直接开支。二是机会成本:即用同样时间通过合法途径谋利也即自动放弃合法经济活动,可能会产生的纯收益。三是处罚成本:即被查处、没收、罚款或判刑总和。
经济的行为须用“经济”的手段来解决,要想根治假冒伪劣这个顽症,就得想办法加大造假者的造假成本。那么针对上述成本,我认为应当采取三种措施:一是要打罚结合,重拳出击,依法治假,加大其处罚成本;二是要打防结合,以增加其造假直接成本;三是要打扶结合、堵疏结合,以加大造假者的机会成本。
打假须用重典。法律是立国之本,法治也是一个以法为主的社会控制手段,通过立法、执法、监法、守法来树立法律最高权威。荀子说过“法者,治之端也”,只有“畏法而尊绳”,然后,“国常不乱”。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需要依赖于法律来规范,我们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有好的市场秩序,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当前,假冒伪劣屡禁不止,区域性制假售假等违法活动仍很猖獗,有些地方还有发展蔓延的趋势,造成这种假冒伪劣行为打不着、打不疼、打不死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以往这方面的“典”不重,法律制裁力度不大。
在对惩罚造假售假方面,在我国新《产品质量法》实施以前,有关规定法律过宽,无疑这是打假效果不好的最终的原因之一。在这方面,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对违法者的处罚都是很重的,如法国对制假售假者的罚款额度高达100万法郎,并监禁2年;美国对这方面违法者罚款可达200万美元,或监禁10年,或两项一起进行;对有前科的罚最高额500万美金,监禁20年。按照一些法学家的观点,由于文化的差异,西方重商主义经济史客观上要求建立严格的法制规范,而东方小农经济为主导的历史背景和文化更多的是人治。但仅管如此,仍可看到中国从古到今不论是“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还是“贞观之治”、“康乾盛世”乃至解放后我们国家社会经济几度出现的迅速发展,无一不是在社会秩序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状态下取得的,而法律又恰恰是这些时期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因此,重视法制的王朝均为盛世,以致法制成为盛世的标志之一。
2000年九月实施的新《产品质量法》加大了对产品质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增强了对质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措施,政府有关执法部门上下联手,各部门联合,不仅对造假者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制假售假大要案,判罚了一批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表明了国家政府对假冒伪劣重拳出击的决心,也体现了政府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但是,“斗争正未有穷期”,假冒伪劣这一顽疾不可能在短期内消亡,甚至有可能在某些领域某一阶段会更为猖獗、更具新特点,更有“抗药”性。正如总理指出的那样,“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是贯穿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过程的一项重大任务。……要继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我们肯定要把打假治劣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来抓,要在发现新问题、研究新特点的基础上加强完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加大立法、执法力度、时刻用法律对造假者保持高压。并且在加大立法与执法力度的同时要尽快形成一套符合社会与经济发展的有利于整顿与规范市场秩序的制度和氛围,建立生产源头把关、物流渠道把关、市场把关三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假冒伪劣重大事件问责制,实现制度创新。
打防结合的“防”有两种含义:一是硬件意义上(也是物质层面上)的防:如加大在产品标识上的投入,提升产品防伪、标识的科技含量。造假者欲假冒真品,必须加大假冒标识的直接投入,增加了生产的全部过程的直接绝对成本。另外,如果名优产品生产者注重提高生产率,加大技术更新和改造的力度,降低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缩小真假商品的相对差额,缩小犯罪分子的牟利空间,这样就等于增加了造假者的相对成本;二是软件意义上(也是精神层面上)的防:即在人们(包括造假者)的头脑里设置精神上的、思想上的道德防线。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要靠利益、法治、道德“三驾马车”共同驱使,缺一不可。打击制假售假也一样,应将法律与其它社会规范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社会学家认为,道德是对人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是非、善恶评价的标准,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正是由于它的这种评价作用,所以它对人们有着很强的约束力。社会舆论通过宣传道德行为,鞭笞谴责不道德行为,指导着人们的行为,维护着一定社会程序。“千夫所指,无病而死”,道德的力量可谓大矣。封建时期道德的核心是忠诚,而现代社会道德的核心是信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实守信。信在古代五常中有之:“仁、义、礼、智、信”(五常就是五项永恒不变的普遍法则)。当前市场上的欺诈行为很多,假冒伪劣盛行,甚至企业假破产,真逃债,企业间的三角债,大多数企业(包括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无一不是信用危机造成的。特别是我到许多造假现场,对区域性造假严重现象深感忧虑,常常是一村村一片片,方圆几十里,家家户户造假,假烟、假酒、假药、劣质食品、劣质钢材,造假者置他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于不顾,他们明明知道犯法,但仍然造假不误。这一方面是因我国打假力度、执法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是严重的并且是某一些程度上整体的道德沦丧,而且这种道德沦丧滑坡现象以经济暴利为载体和驱动力,像病毒一样在蔓延,在侵蚀着慢慢的变多的人。同时,市场缺乏信用又严重阻碍了人们的消费欲望,经济信用失常,制约着经济的发展。世界银行前行长克劳森说:“世界上没有一点一个国家能靠互相欺骗、道德败坏来达到经济兴旺的”。换句话说,在信誉缺失道德沦丧的国度里要实现现代化是不可能的。打击假冒伪劣就要重建信誉信用堤坝,建立道德防线。
鉴于我国乡村目前往往是造假的重要基地,一些地方干部、地方机构是其造假的保护伞,所以加强对农民和一些地方干部实施道德教育,特别要注重树立绿色GDP观念和科学的干部考核体系,争取把诚信、道德教育,把打假治劣、维护市场秩序纳入到干部考核体系之中。我赞同这样一个观点,在注重市场调节这只无形的手和政府调节这只有形的手之外,还有一只手是“道德调节”,而在道德调节中,“重要的是教育干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