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在中国主营电器产品销售的外资公司,在中国电子商务平台设有线上店铺。近日,我公司收到了中国法院邮寄的起诉材料,A公司称我公司线上店铺销售的一款产品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
经查,这款产品是由另一家B公司生产制造的,我方对其是否侵权并不知情,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别的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贵公司在中国经营,且涉案商品经由中国的电子商务平台售出,故中国法院和法律具有管辖权。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如果贵公司可以证明涉案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并能够说明商品的提供者,则将无须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贵公司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承担停止侵权、支付权利人合理开支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销售者如果举证涉案商品来源合法,则可以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这种规则可被概括为“合法来源抗辩”。
成立合法来源抗辩,需要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且不应知”涉案商品侵权。鉴于是不是真的存在主观过错难以直接证明,法院通常是考虑购货渠道、购入价格、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销售者是否尽到必要审查义务等多种因素来进行推断。
一般来说,如果贵公司能够验证自己遵循市场交易规则,遵从行业惯例、以合理的价格从合法的渠道购入涉案商品,则可推定贵公司并无主观过错。此时,应由权利人A企业来提供相反证据。在A公司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贵公司“不知道且不应知”涉案商品侵权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贵公司对涉案商品是否侵权并不知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商标法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实务中,销售者一般会通过提供上述规定中提及的证据来证明涉案商品是从正规渠道采购。关于“说明提供者”,通常要求销售者提供上游供货商明确信息,帮助权利人顺藤摸瓜,找到真正侵权人。如提供者是自然人的,说明信息最好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如提供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说明信息应当包括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信息。
因此,贵公司应当向法院及时提供合法取得涉案产品的相应证据,并积极努力配合提供B公司的相应信息,帮助A公司定位真正侵权人。
即便合法来源抗辩规则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贵公司需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
此外,近年来,法院逐渐倾向于认为,权利人的合理维权费用应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市速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9)最高法知民终25号】指出,“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尽管上述案例为专利侵权纠纷,但知识产权侵权中的“合法来源抗辩”本意相同。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各法院近年也逐渐倾向于认为应支持权利人的合理开支费用(如【(2021)渝民终841号】)。
故,参考已有案例,合法来源抗辩规则成立后,贵公司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承担的相关联的费用一般来说包括:与案件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材料打印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