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到2023年4月30日,浙江我们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发表2022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背了《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则。依据《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沛汲取这次的经验,加强有关规则法律法规学习,进步标准运作认识,采纳比较有用办法防止再次发生违背法律法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发表作业。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15个作业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