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台风天气,路边的广告牌便成了“高危物品”,随时有可能损害人身与财产安全。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台风过境,广告牌上的幕布被吹落在地,路人骑车经过时,大风刮起广告布将其卷入,导致其摔倒受伤,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法院将如何维护伤者合法权益?台风刮落广告布致骑行者摔伤
2022年9月,正值台风过境,某广告公司设置在路边的广告牌上的幕布被台风吹落在地。杨先生正常驾驶电瓶车路过时,大风吹起广告布,导致杨先生被卷入后摔倒受伤。经鉴定,杨先生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杨先生认为,其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广告公司作为涉案广告牌的管理人、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障广告牌的安全性。现广告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广告牌幕布脱落,影响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最终致杨先生受伤,广告公司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维护自身权益,杨先生将广告公司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判令广告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广告公司辩称,不同意杨先生的诉讼请求。一方面,杨先生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事发当天是因为广告布而摔倒致伤;另一方面,事发当天为台风天气,其架设广告牌的幕布被吹落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广告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关于杨先生受伤是否为广告布刮落所致。虽然事发地点无监控录像,但根据杨先生提供的事发现场照片、视频及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杨先生是被广告布带倒受伤。
其次,关于事发当天台风过境,广告公司能否基于不可抗力免责。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台风是我国沿海地区较为常见的的灾害性天气,随着天气预报技术的发展,气象部门在台风过境前会发布预警信息,对台风的运动路径、风力等进行跟踪预报,公众也有多种途径了解台风动态和预警信息。该案事发当天恰遇台风过境,气象部门也已经提前向公众发布台风预警信息,广告公司作为广告牌的设置人,可完全在台风登陆前对设在路边的广告牌进行排查,对于脱落松垮的广告布做加固或拆除,防止广告布脱落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然而广告公司并未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因此,广告公司抗辩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广告公司无证据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也无证据证明杨先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本次事故完全是广告公司疏于对广告牌的管理所致,广告公司应对杨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广告公司赔偿原告杨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1万余元。
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具有特殊危险性,所以法律对于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提出了更高的管理和注意义务。故该类案件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即在行为人不能证明自身没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此种责任认定需具备以下要件:
3、损害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脱落、坠落具有因果关系。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搁置物、悬挂物的脱落、坠落虽未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及财产,但是由此引发他人遭受到了损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
4、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验证自己无过错。这里的过错是指对物件的脱落、坠落具有过错。具体来说,应以客观标准作为判断的依据,即只要不具备物件应有的安全性,不管损害产生的具体原因如何,都应认定相关主体存在维护和管理瑕疵。
当然,上述责任也必须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若因台风等导致极端恶劣天气,确实构成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减轻或免除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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