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女,75 岁。2023 年 1 月 31 日,患者因「胸闷、胸痛 2 天」急诊入靖江市某医院,开始确诊:胸痛。嘱:心内科复诊,不适随诊,如再发显着胸闷胸痛及时就诊等。次日晚,患者因「胸闷、胸痛 3 天」急诊于靖江市某医院,为进一步医治于当晚收住被告心内科。
开始确诊:急性冠脉综合症(急性下壁心肌梗死),高血压病 3 级(极高危)。2 月 2 日 0:29 复查心电图提示:急性下壁心肌梗死。
当日,张某珍经抢救无效逝世,逝世确诊:急性下壁心肌梗死,急性心肌梗死后心脏决裂伴心包积血,高血压病 3 级(极高危)。
1、2023 年 1 月 31 日 9:32 患者因「胸闷、胸痛 2 天」来急诊,10:31 查心电图示:窦性心动过缓伴不齐,部分导联 ST-T 改动。11:39 查心梗三项:肌酸激酶同工酶 0.79ng/mL,肌红蛋白30.91 ng/mL,超敏肌钙蛋白 I 0.02ng/mL。但经治医生未进一步对患者心电图、心肌标志物进行动态监测。
医方未能依照急性胸痛治疗流程对该患者进行处置,如:未在规则时间内完结心电图(10 分钟内)、心肌标志物(20 分钟内)等相关查看。在患者确诊心肌梗死后,亦未在第一时间发动急性 ST 段举高型心肌梗死的处置流程......
综上,靖江市某医院存在的差错与患者的逝世结果存在必定的因果关系,终究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2024 年 9 月 14 日法院裁判,被告某某医院承当 80% 的补偿相应的职责,共补偿近 39 万元,详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