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的一天用户先生开始收到某通讯商江苏分公司发来的短信:“换首彩铃吧,回复数字801得3首火爆彩铃,仅需2元,还免费送你:[爱情买卖][烟花易冷][偏爱]等15声。
XX动”“感带客户:为感谢您对中国移动的支持与信赖,[做人生的赢家]全球通话剧巡演来到,您]现在发送短信至动感地带至10086 即票(200M张”等信息此后,该通讯商江苏分公司频繁发来短信,从3月至6月,三个月时间内王先生收到了几十条完全相同的上述短信。最近一段时间,该公司变本加厉。
其手机保存了2009 年5月19 日至2009 年6月26日期间的该类短信,37天一共收到39条。
这些短信有的是在深夜收到的,有些甚至是凌晨收到的,无休止的短信骚扰极度影响了王先生的睡眠质量,进而影响王先生的工作和生活品质,而后,王先生的心情也一天比一天糟糕。
王先生认为,作为知名通讯公司,无休止地发送垃圾短信,是对用户的极大不敬;大量的垃圾短信已经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
对其身心健康也造成了很大创伤,因此,他要求通讯商及其江苏分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共4万元,并在相关媒体显著位置上公道歉。
经过白下区法院的调解,该通讯商想到自己一而再地给 干先生发来骚扰短信确实是不当行为,给其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同意给付王先生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通讯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之所以同意支付5000元给王先生,仅仅是一种道义上的给付。
因为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说该通讯公司的行为违法,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王某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关机等其他手段避免短信影响,但他却没有采取这些措施,因此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是一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密的权利”。
该通讯公司在未取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长期连续不断给王某发送类似的垃圾短信,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宪法赋予王某的基本权利,此外,该通讯商的行为还侵犯了王某的生活安宁权。
本案中,该通讯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王某的生活,对其身心健康也造成了很大创伤,应构成侵权。本文支持第二种观点。
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通讯公司的广告行为没有违约,因为王某在入户时,通讯公司与王某并没有签订相关的协议,更谈不上违约。
第二种观点认为,通讯公司的广告行为构成了违约,虽然王先生在入户时与通讯公司没有签订相关的协议,但是通过王某购买并预付使用费用。
通讯公司在手机用户付费以后即向其提供服务这些行为,可以认定双方默示建立了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 60 条所体现的合同适当履行原则,履行合同必须适当、正确、全面,即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数量、质量,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
与适当履行原则相对应的就是《合同法》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中107条所规定的全部不履行责任和不适当履行责任。通讯公司滥发垃圾短信的行为显然可以认为是不适当履行责任,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文支持第二种观点。
这种学说主要强调侵犯权利的行为的过错性,例如日本民法通说认为:“故意或过失是构成侵犯权利的行为的要件,这里的过失, 是指应当能够预见行为的结果而没有预见, 从而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
我国的王利明教授也认为:“侵犯权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且造成了实际损害,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该学说认为侵犯权利的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例如刘凯湘教授认为:“侵犯权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该学说主要是看侵犯权利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我国学者张俊浩教授认为:“有没有损害事实, 是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的逻辑起点。”
综合以上学说,能够准确的看出学界对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歧很大,有的学者觉得一般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一定要具有四个要件:
首先,行为人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即要有过错;其次,该行为必须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即违法性;再次,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最后,损害结果与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法国学者觉得侵犯权利的行为必须有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在中国国内,关于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更是学说林立。
有的将侵犯权利的行为构成要件概括为六个:其中客观要件四个即侵害他人的权利、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的违法性、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有五要件说:即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有过错以及行为人有责任能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犯权利的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上面已经对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现根据四要件说来分析本案中通讯公司所发送的广告垃圾短信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构成。
本案中通讯公司未经对方同意强行向其发送大量的广告短信,明显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违反了民法平等、自愿的原则,具有违法性。
所谓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是山于债权人的问题导致的,换句话说,债权人的过错与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行为之向有因果关系。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用以限制或免除其将来责条款,属厂约定的免责事由。
我们在办理移动电话卡时都要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签宁,不过我机信,很少有人在签了的时候仔细看过协议的条款。
但是对于用户而言,吞与不看都是-个样,《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属于格式合同,移动电户根本不可能更改。
因此,对于《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中的减轻和排除电信运营商主要责任的条款,在诉讼中,法官应该依据具体条款区别对待,不能--概采纳。
本案中,上文已分析,虽然王先生在入户时与通讯公司没有签订相关的书面合同,但是通过王某购买并预付使用费用,通讯公司在付费以后即向其提供服务这些行为,可以认定双方实际上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只是以默示的方式确定的。
因此,王某与通讯公司之间就具有了相对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上述分析的所有结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每一次科技的飞跃都会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小习惯,而每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又总会带给人们新的麻烦和问题。
但却收效甚微,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无法可依,为了进一步探索我国垃圾短信的现状,笔者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社会调查,收集了很多垃圾短信方面的资料信息,并集合许多案例,对垃圾短信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