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日 - 商业机密法建立在“正当”手段和“不正当”手段的基础上。通过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密是不违法的,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密则构成侵权。
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信息安全和商业机密保护变得特别的重要。万企帮在协助企业出海的过程中,始终强调合规运营和商业机密保护,为公司可以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和咨询服务。
在商业机密侵权诉讼中,原告必须证明商业机密的存在及其被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商业秘密是指任何可用于企业或别的业务中,并有充足价值和保密性的信息,使其在经济上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竞争优势。
成功的商业机密侵权索赔需要证明不正当手段。包括通过引诱或故意接受从第三方获取商业机密,或通过违反保密义务的披露,均被视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密的保护需要严格的内部控制和信息管理。
《统一商业机密法》(UTSA)和《保护商业机密法》(DTSA)定义了不正当手段,包括盗窃、贿赂、虚假陈述、违反保密义务,以及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进行间谍活动。然而,这些法案也精确指出,反向工程和独立开发等正当手段不属于不正当手段。
“反向工程”是指有意访问他人的产品,以合法识别其内容、制作的完整过程、工作原理及其优缺点的过程。“独立衍生”可以基于多种活动,包括审查专利申请和已发布专利、网站、行业展会、和提交材料、司法和行政程序、社会化媒体及专业网络网站等。只要没用不正当手段,这一些方法都是合法的。
在商业机密侵权诉讼中,法院拒绝接受“可能已”防御。如果被告没有实际使用正当手段获取信息,那么即使被告“可能已”通过反向工程或独立开发获取商业秘密,这也不是有效的防御。企业能通过建立“洁净室”程序来降低商业机密侵权诉讼的风险。洁净室开发团队在隔离环境中工作,确保不接触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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