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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房产动迁律师

发布时间: 2024-11-13 11:17:45 | 作者: 挽回爱情服务|

  业务范围主要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解决;对拆迁许可的复议与诉讼;不服强拆的国家赔偿等,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1.发放拆迁许可证之前的听证; 2.拆迁许可证诉讼与复议;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诉讼与复议; 4.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诉讼与复议; 5.拆迁估价争议处理; 6.拆迁补偿安置的听证; 7.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 8.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 9.参与强拆听证程序; 10.不服强拆的复议; 11.不服强拆的诉讼; 12.不服强拆的国家赔偿诉讼; 13.拆迁中对违法、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认定不服的复议、诉讼; 14.拆迁补偿款的继承、分割纠纷; 15.律师见证业务; 16.为拆迁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书; 17.参与拆迁谈判; 18.拆迁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复议与诉讼; 19.拆迁违约与侵权纠纷; 20.拆迁申请执行; 2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产品损害赔偿范围,各国产品责任法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不一。缺陷产品可能会导致的损害后果,不外乎以下四种情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及产品自身损害。 对于这四类损害,各国产品责任法及国际公约均未给予全部赔偿,而是作了特别的规定或限制。当然,产品责任法不予赔偿,并非意味这些损害无法救济,而只是表明不能通过产品责任获得救济,受害人可根据一般民事责任获得救济一、人身伤害赔偿人身伤害是指因产品具有缺陷而对别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所造成的损害,包括健康所损、致人残疾、致人死亡。对人身伤害的赔偿,通常适用一般侵权赔偿原则,要求赔偿人身伤害伤害赔偿 一、伤害赔偿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各国产品责任法及国际公约均有规定,赔偿范围也几乎没什么分歧。80年代以来我国法律对于人身伤害赔偿范围日趋扩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了人身伤害赔偿,此后1993年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产物,并随着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建立而慢慢地发展。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和法制传统不同,世界各国对于行政诉讼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和程序制度等的规定不完全一样。行政诉讼的根本原则有: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一定要遵循。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合乎法律进行审核检查。”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合乎法律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合乎法律进行审核检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核检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但是,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诉讼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作为根本原则予以规定。 (6)辩论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具体体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现代民主诉讼制度的象征。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七章又将这一规定具体化,使之成为行政审判中的四项基本制度。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大多数表现在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法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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