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变坏就有钱。丈夫花钱养小三,正是这句话的完整版应验。作为受害的妻子一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经济利益?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近日终审判决的一起台湾夫妻诉大陆小三的案件,当对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依有所启迪。
1990年5月20日,一个谐音为“我爱你”的美好日子,29岁的马明远与王真真在台湾嘉义县结为夫妻。婚后,王真真相夫教子,马明远经营家里的公司,家庭和睦,生意红火,线年,随着大陆改革开放的春风吹到嘉义,马明远的心也活泛起来,和妻子商量后,决定到江苏省南京市投资办厂。大陆的投资环境果然优良,马明远做生意像滚雪球一样越做越好、越做越大。
面对大好形势,具有经商头脑的马明远果断决定再在大陆选址开办一家新厂。2006年,马明远在苏州成立了苏州明远公司。从此,马明远就在南京、苏州两地不定期居住,主要精力放在新开厂的苏州,而王真真则大部分时间待在南京。
在苏州忙碌的工作之余,没有妻子在身边的马明远不免寂寞,2007年6月,在苏州打工的山东省枣庄市35岁女子申红趁机闯进了马明远的生活。一个有心,一个有意,两个人一拍即合,很快打得火热。一开始是宾馆偶尔开房,后来感觉不方便也不过瘾了,马明远干脆为申红在市区租了一套精装的房子。申红也索性辞掉了辛苦的工作,安心做起“金丝鸟”来。
春去春又来,一转眼两年多过去了,马明远游走在南京和苏州之间,如鱼得水,游刃有余,居然把妻子王真真瞒得始终丝毫不知。当然,这也因为王真真对他给予了充分的信任,从来没往那方面想。最让马明远得意的是申红很乖巧,从来不逼他离婚,更没要求结婚,只要多给些钱,就一切OK了。
申红为什么如此乖巧?马明远并没有去追究背后的答案,完全是今朝有酒今朝醉地过着。其实申红自己有年龄合适、情投意合的男朋友,她才不愿意和马明远这个大她十多岁的老男人生活一辈子呢!她跟马明远只有一个目的:钱!申红的如意算盘是委屈自己几年,等捞到足够的钱就远走高飞,离开这个老男人,去和自己的爱人过幸福而富足的生活。如今自己跟着马明远近3年了,抠门儿的马明远只是小笔小笔地给她钱和买些不咸不淡的礼品。申红终于坐不住了,她决定主动出击。
2009年夏,在出租屋里,刚刚还和马明远柔情蜜意的申红忽然哭了起来,马明远怎么哄都不行。哭了半天,申红才抽抽噎噎地说,昨天房东说要把这个房子收回,让她尽快搬家。想到自己不明不白地跟着他这么多年,到现在都没个安身的地方,不能不伤心啊!说完,申红又大声嚎哭起来。
马明远急得在房间里不断转圈圈:“小祖宗哎,你不要哭了好不好啊!你说我怎么办才能让你不哭啊?”
听到这里,申红窃喜马明远终于同意给她买房了!唯恐夜长梦多,申红立即着手寻找合适的房源。2009年12月10日,申红与房屋出卖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一份,房屋价款人民币13.8万元。当日,马明远从招商银行其账号内汇款13.8万元至申红的账号。12月11日,以申红为纳税人缴纳税款1626元并开具了契税完税证。2010年1月15日,马明远出钱购买了电热水器、灶具,计人民币3540元;1月16日,马明远花费人民币5200元购买衣柜等家具;1月19日再次购买家具,计人民币1280元。
房子买了,家具、家电也置办齐了,就等着拎包入住,继续享受齐人之福了,正当马明远美美地做着好梦时,忽然传来“晴天霹雳”:申红宣布她要结婚了,让他祝福她吧!祝福?做梦吧!你以为我马明远真是天下第一的大傻瓜啊!给你买了房子,让你去和别人结婚,那是一千个不可能一万个不答应的!
但是房产证上的署名是申红,申红也决不会自觉自愿退出来。马明远虽然有点钱,这十几万元也远没有让他伤筋动骨,可还是不甘心被一个年轻女人骗得团团转。马明远暗暗发誓,用尽一切办法也要把钱追回来,决不让这个骗财的女人得逞。
2010年3月9日,马明远向苏州市相城区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判令申红归还借款人民币149646元并支付利息。相城区法院于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马明远为验证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招商银行转账汇款回单、存量房买卖契约、相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将13.8万元汇至申红处。申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只能看出马明远打钱给申红,但不能看出是借款,无法证明借款事实。
审理中,马明远提供了契税完税证一份;2010年1月15日购货单位为苏州明远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一份(购买电热水器、灶具),计人民币3540元;2010年1月16日收款收据一份(购衣柜等家具)计人民币5200元,2010年1月19日收款收据一份(购家具)计人民币1280元,两份收款收据均未注明购货人或交款人姓名;以此证明申红向其借款用于缴纳契税和购买家电、家具用品。申红认为上述单据不能证明马明远想证明的内容,证据上面看不出资金的来源。
相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明远对申红向其借款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本案审理中,马明远虽提供了汇款给申红的相关证据,申红亦认可收到款项。但马明远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申红向其借款的事实。马明远提供的契税完税证及收款收据,也不能证明申红向其借款用于缴纳契税和购买家具用品。马明远要求申红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0年7月8日,相城区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明远的诉讼请求。
收到败诉的判决书,马明远又于2010年7月30日以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马明远陈述,2009年12月,申红因购房及购买家具的需要,向原告借款149646元;后原告为此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欠款,因被告事后予以否认,且原、被告双方并未签署借条,故法院未支持双方的借贷关系。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正当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款项149646元、赔偿原告自2010年3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
相城区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红辩称,原告划款给被告13.8万元是在原告真实意思的支配下完成的,其明知给付的对象是被告,且明知被告用该款购房。原、被告基于某种特殊的关系,原告在划款时对划款的对象及原因有清醒的认识,其划款的意思和行为的效果是一致的。因此,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依法不构成不当得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申红为证明马明远划款13.8万元给她购房是马明远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房屋出卖人方华出庭作证。方华称,在2009年夏,申红付房屋押金前,他分别与申红和一个四十多岁、个子不高的男子谈过房屋价格,合同签订后申红到税务所、财政所交费时,该男子一直陪着申红。因为他们一起来买房子、谈价格,他还以为两人是丈夫妻子的关系,房价款13.8万元是房管所转到他卡上的。
相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明远系主动给付申红款项,不存在给付对象错误或金额错误的情形,且马明远仍陈述申红因购买房屋及家具等向其借款149646元,只是因为申红不认可,且法院对民间借贷未予支持,才以不当得利起诉。据此,马明远的给付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2010年10月28日,相城区法院再次判决驳回了原告马明远的诉讼请求。
第二次起诉换汤不换药,结果只能是屡诉屡败。马明远万分无奈,整天心事重重、闷闷不乐。本来想瞒着妻子把事情悄悄解决的,但是代理律师说:你的妻子不出面看来是赢不了了。为了不伤害妻子又打赢官司,马明远只说借给一个朋友十多万元,她现在却赖账,让王线日,王真真、马明远以返还财产纠纷向相城区法院起诉,称王线日期间,丈夫马明远未经妻子王真真同意,擅自将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149646元进行处分。马明远曾多次向被告追讨上述财产,但均遭被告拒绝。现王真真已发现丈夫马明远的上述行为,为维护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39626元和价值人民币10020元的家具及家用电器。
相城区法院于2011年3月2日、7月22日、9月19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申红辩称,就现有证据来说,13.8万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明确,且其中也有被告的23000元,并不是完全由马明远出资的。至于家具及家用电器均是我自己购买的,当时购买家用电器的发票开马明远的单位名字是因马明远说可以到单位报销。另外,因与马明远之间有同居关系,故马明远属于自愿赠与。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马明远依然主张其与申红是普通朋友关系,通过汇款的方式借给申红资金13.8万元用于购房,另购买家具、家用电器后借给申红使用。
相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形式上,王真张系其丈夫马明远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149646元给被告,处分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系侵权之诉。实质上,马明远在庭审中并未认可本案诉争财产系处分给被告所有,而是一再申明,因与被告之间有普通朋友关系,出借13.8万元给被告购买房产,花费10020元购买家具及电器后借给被告使用,还是主张双方之间有借贷、借用关系,则为合同之诉。既然马明远主张与被告之间有借贷、借用关系,则不构成王真真所谓的擅自处分,现两原告主张系马明远擅自处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要求被告承担返还之责,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申红辩解因与马明远之间有同居关系,故马明远自愿赠与,因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且两原告对此否认,本院对此不作认定。对于两原告主张的以被告名义代缴的税款1626元,因票据署名交款人为被告,且两原告未提供出资证明,两原告要求返还,同样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2012年3月12日,相城区法院又一次判决驳回了王真真、马明远的诉讼请求。
虽然在法庭上马明远一再说他与申红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否认与申红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否认诉争财产是他无偿赠与申红的。但无缘无故怎么会连借条都不打就帮人家买房子置家具,王真真不能不怀疑。一审判决后,在王真真的不断逼问下,马明远不得不承认他与申红曾经是情人关系,诉争财产是为了与申红一同生活而购买,是无偿赠与给申红的。
王真真了解到真实情况后,气愤之余,于2012年7月3日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在法庭上,就马明远与申红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王真真提出,马明远赠与申红的财产属于马明远和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马明远的赠与没有正真获得作为共有人的本人的同意,赠与行为是无效的。马明远也附和,他赠与申红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没取得王真真的同意。
而申红则坚称,其与马明远就是男女朋友关系,在接受马明远的赠与财产时,自己不存在核实财产性质和来源的法定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行为上也不具有违法性,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返还财产的义务。本案中真正的侵权人是马明远,只有马明远需要承担对王真真的赔偿责任。
亲爱的读者:两次变更诉讼案由,马明远的官司都输了。这第三次的诉讼,法院会支持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