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正邦科技”)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北农”)就合同纠纷案已签订《和解协议》。
4、基于《和解协议》签署,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2022)京01民初535号《民事调解书》。
5、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结合调解书最终履行情况而确定,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于2022年2月27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大北农出售部分饲料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拟出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德阳正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丹棱正邦饲料有限公司、重庆广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及云南广联畜禽有限公司、昆明新好农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大鲸科技有限公司、贵阳正邦畜牧有限公司、云南广德饲料有限公司以上5家公司51%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在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向大北农出售部分饲料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
公司于2022年3月1日收到了大北农的股权转让预付款5亿元。2022年10月1日,大北农发布了《关于解除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暨终止收购的公告》,大北农单方面解除了与公司的合作。
2023年1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大北农就上述收购事项及预付款返还相关事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在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上述案件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郑重进入重整程序,《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经法院批准生效且于2023年12月15日执行完毕。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大北农向公司重整管理人申报了债权,该债权因公司与大北农的诉讼案件未结被列为暂缓认定债权。
近日,公司、大北农与共青城市正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金川农饲料有限公司、德阳正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丹棱正邦饲料有限公司、云南广联畜禽有限公司、昆明新好农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大鲸科技有限公司、贵阳正邦畜牧有限公司、重庆广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广德饲料有限公司、四川彭山正邦饲料有限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经友好协商与谈判,都同意并自愿达成协议,一揽子解决案涉交易文件项下各《和解协议》签约方之间全部及所有纠纷,同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2)京01民初535号)。
丙方:共青城市正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金川农饲料有限公司、德阳正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丹棱正邦饲料有限公司、云南广联畜禽有限公司、昆明新好农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大鲸科技有限公司、贵阳正邦畜牧有限公司、重庆广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广德饲料有限公司、四川彭山正邦饲料有限公司
1、债权确认金额:各方确认,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就甲方向乙方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所涉《股权转让协议》项下5亿元预付款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别的损失金额等,经确认的甲方对乙方的破产债权金额为5.77亿元,该金额作为各方最终协商一致的和解金额。
2、和解金额的清偿:乙方确认,乙方将按照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赣01破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规定向甲方进行清偿,具体包括两部分:
②普通债权金额为576,681,280.35元,将由乙方通过现金+股票+信托受益权组合的方式实现100%清偿,具体清偿内容如下:一是现金清偿100,000元;二是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增股票49,335,178股;三是信托受益权份额92,267份。
乙方将在本协议签署后10日内,就上述普通债权所涉偿债资源向甲方发送债权确认意见及提存函、对偿债资源予以提存。
3、乙方清偿完毕且甲方全部实际取得后,甲方不再向乙方或丙方主张,各方对此不再持有争议。甲方根据清偿进展分期配合乙方解除其享有的相应股权质押。
4、北京一中院纠纷案相关的诉讼费由乙方承担,各方支出的律师费等其他相关维权费用,均由各方自行承担。
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别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和解协议》的签署及《民事调解书》的获取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推动公司及大北农之间进一步实现债务和解,能够有效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结合及《民事调解书》最终履行情况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重视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严格履行持续信息公开披露义务。《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