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业主被小区内装置的路桩绊倒跌伤,洽谈无果后,遂状告物业公司,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
据原告王晴(化名)女士称,本年6月的一天,她下班后在小区熟行走时,被物业公司装置的路桩绊倒,致其左股骨内髁破坏性骨折。王女士以为,物业公司装置路桩后,未对路桩尽到办理职责,路桩敞开后仅留底部,具有安全危险危险,因而物业公司应对其受伤承当悉数补偿相应的职责。
但在法庭上,物业公司表明不同意承当补偿职责。该公司代理人宣称,事发当天确因需要将路桩敞开,但物业公司已对路桩尽到了充沛办理职责,王女士摔却是她本身未留意安全所造成的,与物业公司无关。
物业公司对小区路桩负有办理职责,而物业公司在敞开路桩后未对仅留底部的、或许引发安全事故的路桩采纳对应的安全保证办法,如设置提示标志等,故其应当对王女士的跌伤承当必定补偿职责。
但一起法院也以为,小区内路桩的装置的当地并未显着影响正常通行,且事发现场视界开阔,王女士作为小区常住业主,关于小区内的惯例设备、设备应知道,她行走时未留意躲避障碍物也是导致其跌伤的原因之一。法院归纳两边差错程度,最终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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