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好的微博,直接转发到自己微博上,是否侵略他人著作权?近来,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联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举行的“华南知识产权月谈”,环绕微博与著作权的维护等论题展开了评论。
广东省律师协会秘书长邓尧律师以为,微博具有矮小、随意、揭露宣布等特色,其意图是转发、传递信息,并非一切的微博都是著作。因而,界定侵权主体,厘清作者、著作上传者、第三方软件开发商、微博用户等扮演的人物等现实十分必要。
与会律师以为,微博侵权主体的界定,要考虑微博用户的实在的状况,比方要区别对待个人用户、企业用户,大V用户、草根用户,实名用户、匿名用户以及粉丝少数的用户等。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孟祥娟以为,微博用户是否侵权应由微博用户的运用是否构成合理运用决议,若用户的行为构成合理运用,则不应该承当侵权职责。
与会专家还以为,微博用户运用了具有著作权的文字或许图片后,应按照英美法上的“隶属侵权”概念,在必定条件下承当侵权职责。可是,微博用户假如并无歹意且不具有商业意图,则不需求承当侵权职责。专家还以为,网友在将自己原创的著作发布到微博时,实际上默许抛弃了部分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