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沙某的父亲赊欠邻村刘某猪款8000余元,刘某屡次向其催要无果。2004年7月15日上午,刘某再次到沙家找沙父索债时,见沙家大门紧锁。刘某便直奔沙某家里,可巧沙某也不在家,刘某见沙家猪圈里有20多头生猪快要出栏,便带人强即将沙某养殖的17头生猪拉走代替沙父欠款。沙某得悉此过后,当即报警,虽经公安机关出头处理,但沙某仍未能要回被扣生猪。他遂将刘某申述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所扣生猪。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刘某的行为是民事侵权仍是涉嫌刑事违法,有观念以为,刘某的行为涉嫌刑事违法,构成盗窃罪。由于,刘某施行了不合法行为,且其片面上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也不合法占有了沙某的资产,故刘某的行为契合了刑法规则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刘某的行为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侵略权力的行为,人民法院在以民事案子受理此案后,经审查以为刘某的行为涉嫌违法,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办处理。
对此案进行开始的查询了解后,即前往刘某家里进行调停,并约请当在派出所民警和村委会负责人出头帮忙调停。法官向刘某指出其私自强扣沙某生猪行为的违法性和即将承当的法令结果。终究促进沙某与刘某自行达到宽和协议,刘某将所扣生猪返还了沙某,沙某对此案恳求撤回了申述。
刘某的行为属民事侵略权力的行为,不构成刑事违法。由于,刘某所施行的行为,从意图上看不是朴实的不合法占有,而是扣物抵债,在片面上,刘某所施行的强行抢猪行为仅有的意图是用于清偿沙父欠其的债款,并不具有其他不合法的意图,从客观上看,在刘某将沙某的生猪拉到自已家后,并不进行处理,而是放在家中,在沙某向其索要时,其拒付的原因也是因沙父欠其债未还。从刘某施行的行为看,其是在白日将沙某的生猪拉走,片面上没有偷的意思,所以不构成盗窃罪;别的,刘某在拉沙某的生猪时,并没有一点人进行阻挠,而是很顺畅在将沙某的生猪拉走,故,也构不成抢劫罪。但刘某的行为,在客观上又的确侵略了沙某的权力,由于一方面沙某不欠刘某债,其父欠债不应由其归还(自愿归还的在外),另一方面即便是沙某欠债,在其没有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也是无权强行拉走沙某的资产用以抵债的,故,刘某的行为侵略了沙某的合法财产权,属民事侵略权力的行为。沙某再向刘某要求返还生猪无果的情况下,经过诉讼程序来保护自已的权力,是应当受法令保护的,沙某的恳求应当遭到法令的支撑。法院对该案的处理是合法的,处理的办法和办法也是十分妥当的,既处理了胶葛,又化解了对立。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挟制或挟制的办法,向公私资产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政的行为。咱们应了解,宣布挟制的办法,既可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许其他办法表明,也可经过电话、信件办法表明;可所以行为人亲身宣布,也可所以托付第三人传达,这些都不影响违法的构成。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能够拔打免费刑事法令咨询电话:,专业刑事律师为您供给服务!
自诉案子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定前,自诉人能够同被告人自行宽和,或许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宽和记录在案,对自诉人恳求撤诉的也予允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子再行申述。当然,自诉案子调停并不是有必要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挑选是否承受调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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