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搜索》后,“人肉搜索”一词上升到公众视野。互联网时代,伴随着事件发酵,当事人被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的现象也慢慢变得多。
这种动用私刑,充当“审判官”的行为,其实不仅违反公序良俗,还会涉及很多法律问题。
除了民事范围的侵权纠纷,当出现被网暴者自杀的情况,行为人还将可能涉嫌犯罪,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某某因为怀疑徐某在自己服装店内偷衣服,将监控视频中徐某的影像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的字样,上传到了微博上,同时提出以“人肉搜索”的方式对徐某进行侮辱。
微博发出不到一个小时,网友展开的“人肉搜索”就迅速曝光了徐某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姓名、住址、学校、个人生活照片),经蔡某某转发二次曝光后,网络上开始蔓延各种对徐某的辱骂声,最后导致徐某不堪受辱自杀。
经法院判决,蔡某某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基于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谅解、认罪悔罪表现,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以暴力方式公然损害他人名誉”,后者是“故意捏造虚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本案中,因为没有办法查清徐某到底是不是实施了偷衣服的行为,因此对于蔡某某称其偷衣服是事实还是无中生有,不得而知。因此,本案无法成立诽谤罪。
但是蔡某某在微博公然侮辱徐某,并要求网友人肉搜索的行为,确实对徐某名誉人格进行了损害,且最终造成了徐某自杀的难以处理的后果,因此,从构成要件来看蔡某某此举确实已经涉嫌构成侮辱罪。
其次,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一般性的侮辱行为,尚且达不到情节严重程度,那仅属于民事侵权范畴,但是如果像本案,采取了恶劣手段、造成了难以处理的后果和恶劣影响时,那么就可能涉嫌刑事责任了。
总的来说,“人肉搜索”行为,会涉及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的侵犯,或将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个人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采用披露、利用等方式对他人隐私权进行干预。
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受到法律保护。人肉搜索行为中,由于网络信息本身真假难辨,加上一传十十传百,很多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又出现偏差,这时候传播者就可能会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司法实践中,披露他人隐私信息,尤其是负面信息的情况,此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通常也会以侵犯他人名誉权来定责。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法律禁止对他人姓名和肖像进行非法使用或者损害玷污。尤其必须要格外注意,姓名权并不局限于户籍登记的本名,还包括具有明确指向性(通过该网名可以明确证明对象为受害人)的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