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普及法律知识,济南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纪小槌说法》栏目,针对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的问题,从法院人专业的视角予以解答,以期为公众提供参考。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实施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时,势必会构成对另一方权利的侵犯。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本文总结了审判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几个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共同生活的亲属;5.有其他重大过错。
必须符合上述五种过错情形之一而导致双方离婚,若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但过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或者过错虽然符合这五种情形,但并没有因此导致双方离婚这一结果,也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若双方都有过错,比如一方在外包养“小三”,另一方在外同样与他人同居,这样的一种情况双方就不符合提出的主体要求,均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
(1)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就说无过错方必须以离婚作为提起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2)同时要满足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姻关系确实被解除的结果条件,若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照上述五种情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过错方的行为符合五种情形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最终被法院判决离婚,那么无过错方可以就此项请求单独提出诉讼。
(2)无过错方在一审时并未基于五种情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1.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因此,应当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以无过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但基于离婚案的特殊性,为尽量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尊重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选择,同时最大限度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对于离婚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以离婚之日作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较为贴切,也即3年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从双方离婚之日起计算。
3.若双方离婚后,才发现对方与他人同居等过错,应当鉴别该过错是否系当时导致双方离婚的原因,确定是不是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4.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未予吸收,即离婚后提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不再受一年的时间限制。
1.无过错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3.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说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能再提出该请求。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1.物质损害赔偿。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和消极财产的增加,但不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以产生多少损失,赔偿多少为一项根本原则。无过错方需要就对方的过错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2.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因过错方对无过错方人身进行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比如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共同生活的亲属导致的精神损害,以及纯粹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给对方造成的精神创伤。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若过错方的行为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并导致双方离婚,人民法院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者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