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机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轻易造成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应该依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犯权利的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大多数都用在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大多数都用在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机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机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机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机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机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机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机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机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机密的,视为侵犯商业机密。本法所称的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经济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对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